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进行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市民政局将对2017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2017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公职人员兼职和党组织建设情况。
三、年检材料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需同时附带正本和行政印章);
2、《年度检查报告书》。登录三门峡民间组织信息网(www.smxmjzz.cn),下载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逐项填报齐全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盖章。
3、《财务审计报告书》。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教育类、劳动类、卫生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示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今年重点检查财务管理和党建情况。
(二)材料报送。
各社会组织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党组织建设情况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三门峡市民政局民管科接受年度检查。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别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条例规定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的;
2.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未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兼职报批手续的;
6.未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7.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的;
8.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
9.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10.违反证书、印章、票据管理规定的;
11.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2.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3.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4.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和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强制企业加入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无固定住所、无专职工作人员,活动资金低于3万元的;
21.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未建立独立财务账户的;
25.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26.未按规定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市民政局将责令其及时改正;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年检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是“三个《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中央十九大关于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有关精神的重要内容,是确认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制年检报告书,编写年度工作报告,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切实做到内容详实,数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齐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我局将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抽查。
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是合法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无故不参加年检,将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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